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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ADVISION 有限公司
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
依1999年以色列公司法第303节所定发行许可的申请提交通知

根据2001年以色列公司条例(以下简称“条例”)第2(a)节(发行许可),据此向特拉维夫迦法地方法院(以下简称“法院”)提供有关申请(以下简称“申请”)提交的通知,申请按照1999年以色列公司法(以下简称“公司法”)第303节批准发行。

在申请中,请求法院批准批准公司对其价值为3000万美元的已发行普通股进行回购(以下简称“回购”)。通过进行回购,公司将动用3000万美元的资金,该资金并非来自于公司的未分配利润。

截至2007年6月30日,公司共有22,518,223股普通股在纳斯达克流通,2007年9月28日的普通股每股成交价为17.56美元,公司共持有631,563股库存股份。截至2007年6月30日,公司的股本总值为1.648亿美元。除去库存股份,公司的股本总值为1.518亿美元。

根据公司法第303节(c)规定,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反对申请和完成回购。根据条例第3节(3)的规定,债权人有权在通知发布之日起的30天内(即2007年10月31日前)提出对申请的反对,或者是由法院规定的稍晚的时间。

作为公司债权人的个人或实体的决定日期为本通知发布之日。

本申请的副本可由债权人查阅或自费影印,地点为以色列特拉维夫市Raoul Wallenberg 大街24号RADVISION有限公司办公楼,时间为星期日至星期四上午9点至下午3点。此外,与法院决定有关的信息,包括向法院提出反对申请和完成回购的截止日相关信息,以及法院是否决定将反对期限延长到自通知发布日起的30天以上,这些信息可以从Rael Kolvesohn顾问处获得,电话为+972-3-7679300,传真为+972-3-7679382,联系时间为星期日至星期四上午9点至下午3点,或者将电子邮件发送至: Rael@radvision.com.
RADVISION有限公司
2007年10月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