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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1999年以色列公司法第333条提出的发行许可申请提交通知

依照2001年以色列公司条例(以下简称“条例”)第2条(a)(发行许可),特向特拉维夫雅法地方法院(以下简称“法院”)递交申请提交通知(以下简称“申请”),以依照1999年以色列公司法第303条(以下简称“公司法”)进行发行审批。

申请中要求法院批准该公司回购已发行流通的价值达3000万美元的部分普通股,但该公司不得从其已发行和流通的股本中回购(简称“回购”)超过200万股。实施此次回购,该公司必须动用高达3000万美元的资金,且不得取自该公司的留存收益。

目前为止该公司共有22,223,177股普通股在纳斯达克市场流通,其2006年6月12日的普通股每股收盘价为15美元。截至2006年6月12日,该公司并未持有任何库藏股。截至2006年3月31日,该公司的股本净值为1.379亿美元。

依照公司法第303条(c)规定,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反对该申请以及回购的完成。依照条例第3条,债权人有权在通知发布的30天内对该申请提出反对(即截至2006年7月14日),逾期可能会遭到法院的回绝。

作为该公司债权人的个人或实体的决定日期即本通知的发布日期。

债权人可查看该申请的副本以及自费影印该副本,地点为以色列特拉维夫劳尔·瓦伦堡大街(Raoul Wallenberg Street)24号RADVISION有限公司办公楼,时间为星期日至星期四09:00至15:00点期间。此外,有关法院决定的资料,包括向法院提出反对该申请及回购的完成的最后期限的相关信息,以及法院是否决定将本通知发布日起30天内的有效反对期延长的信息,可从Arnold Taragin先生处获得,电话:+972-3-7679300或传真+972-3-7679382,时间为星期日至星期四09:00至15:00点期间,或者发送邮件至:arnie@radvision.com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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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6月14日